昌都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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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处理公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其他形式的举报投诉信息,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解决公众关心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支持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人成为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昌都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的公众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其他形式举报投诉的各种问题。公开举报、投诉。

第三条受理和办理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四)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电话通知同级(下级)处理单位。

第六条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由承办单位(部门)领导进行分工,明确主责承办及协办人员,由主责承办及协办人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限期核查。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不属于以上举报投诉内容的,在接到举报投诉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处理结果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呈请领导审批。

第七条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通过举报投诉人预留信息进行电话、信件、邮件等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保密要求或公开后可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举报投诉信息,可经领导纸质审批后进行选择性公开。

第八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查证属实,且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在举报投诉前尚未发现,并在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给予举报投诉人经济奖励,并填制《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登记表》(详见附件)备查。

对核查属实的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处以一千元以下的处罚,给予元奖励;处以一千以上三万以下的处罚,给予元奖励;处以三万元以上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元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同一人连续多次举报、投诉属实的,每月奖励不超过3次。

消防救援机构在核实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奖金将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予以发放,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奖励经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谁受理、谁处罚、谁保障的原则。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的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第十二条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在举报投诉受理、分发、核查、处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和非公开的举报投诉内容。

第十三条举报投诉信息要及时查处和回复,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处理的应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成绩中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四条对泄露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投诉人受到人身威胁或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由支队纪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原标题:《昌都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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